近日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辖区证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某商店(持有莱州市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存在使用之前经营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经调查,店主承认,该商店及零售许可证均系原店主因经营不善以出卖方式转让给自己的。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法律赋予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唯一性和排他性。由于申请办理新证的人在不断增多,因此出现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私自买卖、出租、转让、出借等非法行为。这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更是对其他卷烟零售户合法权益的践踏。
以买卖形式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转让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在此莱州市烟草专卖局提醒广大持证零售户:即便是合法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者私下转让也属非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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