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转让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也违法?很多出售烟草的商店会很关心这个问题,下面小微律政通过一个案例来说说到底有没有影响。
济南市A县B镇驻地的张某经营一家商店,但是商店并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5年3月6日,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被当地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同年4月18日,张某的朋友李某将其经营的一家商店转让给张某,双方在转让的协议中约定,张某承租李某店铺的同时,将货物连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起接收,其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折价300元。4月18日,张某自行购进卷烟在店中销售又被当地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查处。
案件分析:
张某的违法行为有两项:一是张某与李某之间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为,二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张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接收李某转让的,是没有效力的,所以张某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
烟草专卖局对张某的行为应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对于张某的无证经营行为,依据《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罚款。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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